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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聚众斗殴致死案件的成功缓刑辩护  时间:2018-07-26 16:04:14

案件起因


  2010年7月,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职工和波罗镇樊河村民发生斗殴事件。此次事件中造成一人死亡、9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中重伤2人,轻伤51人。该群体斗殴事件因涉及人员众多,影响很大,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此次事件的爆发,起因于山东煤矿重新选定了工业广场,对旧井口进行了掩埋,并采取恢复地貌等安全防范措施。樊河村部分村民认为该矿旧厂区内设施属该村所有、未经同意山东煤矿不得处理。2010年7月16日,樊河村召开村民大会,参会的樊治×、樊世×、樊旺×极力主张先将山东煤矿的正常生产挡住,再与其洽谈,绝大多数村民表示同意。该村民会议后来达成一致意见:由每个村民小组选举两名代表,于次日清晨负责通知、组织村民阻挡山东煤矿的正常生产,并与之协商。次日清晨6时,村民再次集合后,樊治×等人带领200多 名村民手持铁钎进入煤矿主矿区的磅房,占领磅秤、砸开门锁、赶出绞车工,使绞车不能运行,生产停止。煤矿安全矿长赵明接到绞车工的电话后,带领赵×、王× 等人前去查看情况,途中遭到村民砖块和煤块的攻击。赵×、王×等矿工也捡起煤块、砖块还击。随后,赵明又召集了几十名工人手拿洋镐把子殴打村民,欲将村民 赶出,乃至酿成这起惨剧。

  2011年4月,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 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赵明、赵×、王×、樊治×、樊旺×、樊世×六人提起公诉。四十天后,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意见,将被告人赵明涉案罪名更 正为故意伤害罪。受家属委托,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担任了本案中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成功将一起聚众斗殴致死案件辩护为缓刑。


辩护重点


  经过阅卷、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张雁峰律师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当事人主观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等方面重点进行了辩护:

  案件起因完全在于樊河村村民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

  樊河村村民暴力阻挠无辜的工人正常生产是斗殴案件的起因。樊河村与山东煤矿存在纠纷,本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而且应当去找矿主解决,但是樊河村村民摈弃这些合法正当的解决途径,组织200左右村民持械到山东煤矿滋事,阻止山东煤矿正常生产。当煤矿工人要求生产时用砖头石块击打工人,并用随身携带的铁锨等器械殴打工人,将多名工人打伤。于是才造成了互殴。

  樊河村村民的行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2010年7月16日上午樊河村在村支书和村主任主持下召开村民大会,研究策略,17日早6点多钟在村委集合,8点多钟一二百人(部分手持铁锨)闯入山东煤矿阻挠生产。相关证据证明这是有组织、有预谋、经过精心策划的行为。

  樊河村村民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刑法》第290条 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樊河村村民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是“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社会秩序。显然,樊河村村民的行为破坏了山东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樊河村村民的行为使山东煤矿被迫停产,损失惨重。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虽然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但是不能构成犯罪的村民也构成违法行为。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而村民符合故意的条件。樊河村村民的行为在本案中不但过错在先,而且已经达到涉嫌犯罪的程度。

  本案存在正当防卫成分,赵明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

  1.本案存在正当防卫的成分。《刑法》第20条规 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的基本 事实没有争议,以下几点是明确的:一是工人正常生产没有过错;二是工人的反击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三是村民持械阻挠生产的行为属于行凶行为。赵明没 有及时制止工人驱赶村民的行为,缘于村民拉闸断电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井下工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角度讲,赵明和矿工们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本案不属于 一般意义上的故意伤害,充其量属于防卫过当。

  2.赵明并非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从事实看,本案对于赵明和矿工来说却突发事件,没有策划者和组织者, 完全是自发的维权行为。作为矿工,他们要生产要挣钱,村民阻挡,他们自然要维权;作为赵明,由于村民占领矿区,拉下电闸,井下一百多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 胁,他也不可能无动于衷。所以矿工的维权完全是自发行为。从证据看,虽然有多名村民称矿工这边有组织者,但由于村民均属于利害关系人,所以其证言客观性很 差,且不能证明赵明是组织者(此处略去证言分析)。

  3.赵明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辩护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煤矿井下停电,通风将停止,瓦斯、粉尘等爆炸性气 体将会聚集,矿工的生命会处在危难之中。赵明作为主管生产和安全的矿长,当得知一二百人阻挠生产并且拉下电闸时,第一反应就是井下的一百多名工人面临生命 危险!当他立即赶到主井院内,就被村民用砖头石块打了回来。在这个阶段,赵明完全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任何过错。其过错在于矿工被砖头石块打回来并且 有人被打伤之后,有人提出要去驱赶村民,赵明没有预料到驱赶村民可能会发生伤亡事件,所以没有及时制止,后来造成了无法制止。

  4.赵明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赵明实施了积极抢救伤员的行为,有效地减轻了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赵明和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降低自身的人身危险性。虽然尚有几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但赵明和家人愿意继 续赔偿。从赵明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通过这次惨痛的经历,其一定能够吸取教训,不致再危害社会。

  赵明具备减少基准刑的情节

  按照《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本案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四条故意伤害罪量刑第4款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赵明具备上诉减少基准刑的情节,按照“同向相加”的原则,法庭可以减少基准刑80%以下。请求法院考虑赵明诸多从轻情节,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策略分析


  经过审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张雁峰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赵明属于防卫过当,在整个案件所起作用较小,又能积极抢救伤员、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以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依次判决了其他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和检察院双方都没有提出抗诉和上诉。至此,这起大规模 聚众斗殴致死案件划上了一个句号。

  作为一起典型的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聚众斗殴致死案件,本案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

  追本溯源

  也就是追究 根本,探索源头,追寻事物产生的根源。任何事情都是事出有因的,只有找到了根源才能理清事情来龙去脉从而更好的对整个过程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这对于 刑事案件尤为重要,只有探求案件起因才能够了解犯罪动机,判断是否有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本案辩护律师深谙这一点,他从探询本案的起因出发,揭 示出本案起因在于樊河村村民暴力阻扰无辜工人正常生产,而没有将正常的民事纠纷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最终演化成了一场悲剧。找到这一原因,也 就为后面的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做了良好的铺垫。

  选准辩护角度

  辩护角度对 于刑事辩护而言非常关键,准确的辩护角度可以让看似无关紧要的情节变为对自己有力的关节点,这是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辩护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案辩护律 师并未开门见山地直接分析被告人赵明的故意伤害行为,而是先分析被害人等樊河村村民的行为的性质。张雁峰律师首先提出,樊河村村民的行为是有组织、有预谋 的行为,这一定程度上就会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导向被害人过错这一点上,使法官有过错相抵的意识,这是非常有利于对被告人的罪轻辩护的。然后,张雁峰律师又进 一步提出樊河村村民的行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就更加加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即本案的发生并非是被告人一方之过错。

  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律师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对律师为当事人寻找辩护理由作出了义务性规定。能够准确找出辩护理由非常重要,法定的辩护理由更加强而有力,这 既要求律师对案件的细节掌握清晰,又要求其对法律规定明了于心。本案辩护律师对辩护理由的归纳非常全面且有力度。

首先,从正当防卫角度论证了赵明具有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其次,立足案件事实,张雁峰律师从赵明主观恶性小、对案件所起作用较小、积极弥补案件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认罪态度好等方面论证了被告人赵明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证据防守得当

  证据是诉讼之王,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是最终能够定罪量刑的标准。然而没有证据支撑的怀疑是不能够称之为合理怀疑的,因此在刑事辩护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没有证据的辩护会显得苍白无力。

  庭审中,张雁峰律师提交了自己搜集的一些证据,尤其在辩护意见中呈现出了控方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因此,使得其辩护词铿锵有力。最终法官采纳了张雁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赵明做了减轻处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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